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深化投資體制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大簡政放權力度,切實轉變政府投資管理職能,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進一步確立企業投資主體地位,加強和改進宏觀調控,現發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報送項目核準機關核準。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外的項目,一律按照屬地原則實行備案管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項目,按照本目錄執行。
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制定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總量控制目標、技術政策、準入標準、用地政策、環保政策、信貸政策等是企業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據,是項目核準機關和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鄉規劃、行業管理等部門以及金融機構對項目進行審查的依據。
對于鋼鐵、電解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的項目,各市、縣人民政府和省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指導意見和實施意見的要求,嚴格控制新增產能。
三、項目核準機關要認真執行國家和省相關管理辦法,嚴格按照規定權限、程序和時限等要求履行核準職責。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鄉規劃、行業管理等部門以及金融機構要密切配合,改進管理,提高效能,依法加強對投資活動的監管。
四、由國務院、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的項目,按照有關規定上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根據需要征求省政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意見。
目錄規定“省以下地方政府核準”的項目,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具體劃分核準權限。目錄規定“由設區的市政府核準”的項目,核準權限不得下放。
五、本目錄與國務院《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配套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專門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六、本目錄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安徽省地方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04年本)》即行廢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地方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
(2014年本)
一、農業水利
農業:涉及開荒的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水庫:在跨市河流上建設的或總庫容在1000萬立方米及以上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核準,其余項目由省以下地方政府核準。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市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水事項目由省以下地方政府核準。
二、能源
水電站:除在主要河流上建設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外,其余項目由設區的市政府核準。
火電站:分布式燃氣發電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熱電站:除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事項外,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風電站:新建公共電源風電站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設區的市政府核準。
電網工程:列入國家規劃的省內500千伏電壓等級的交流電網工程項目和跨市的35千伏以上、33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的交流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列入省級電力規劃的非跨市33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的交流項目,由設區的市政府核準。
煤礦:國家規劃礦區內新增年生產能力120萬噸以下煤炭開發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國家禁止新建的煤與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開發項目,不得核準。
液化石油氣接收、存儲設施(不含油氣田、煉油廠的配套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輸油管網(不含油田集輸管網):除跨境、跨省(區、市)干線管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外,其余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輸氣管網(不含油氣田集輸管網):除跨境、跨省(區、市)干線管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外,其余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變性燃料乙醇: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三、交通運輸
新建(含增建)鐵路:除跨省項目和國家鐵路網項目外,其余地方鐵路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批準的規劃核準。
公路:普通國道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地方高速公路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批準的規劃核準,其余項目由省以下地方政府核準。
獨立公路橋梁、隧道:除跨長江、淮河(三級及以上通航段)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外,其余項目由省以下地方政府核準。
煤炭、礦石、油氣專用泊位: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集裝箱專用碼頭: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內河航運:跨市航道工程和500噸級通航建筑物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省以下地方政府核準。
四、原材料
鐵礦開發:已查明資源儲量5000萬噸以下規模的開發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有色礦山開發: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化肥:鉀礦肥、磷礦肥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水泥: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稀土:深加工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黃金:采選礦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五、機械制造
汽車:按照國務院批準的《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執行。
六、城建
城市快速軌道交通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批準的規劃核準。
城市供水:跨市調水的城市供水項目,由項目涉及的設區的市政府協商聯合核準。
其他城建項目:由省以下地方政府核準。
七、社會事業
主題公園:新(擴)建規劃(或實際)總占地面積200畝及以上、不足600畝或規劃(或實際)總投資2億元及以上、不足15億元的中小型主題公園,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對一次規劃分期建設或實施擴建的主題公園項目,按照項目累計總占地面積和累計總投資確定規模等級。
旅游: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國家自然保護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旅游開發和資源保護項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區內總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八、外商投資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限制類中的房地產項目和總投資(含增資)小于5000萬美元的其他限制類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對控股)要求的總投資(含增資)小于3億美元的鼓勵類項目,由省以下地方政府核準。
前款規定之外的屬于本目錄第一至七條所列項目,按照本目錄第一至七條的規定核準。
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變更事項,按現行有關規定由商務部和地方政府核準。
九、境外投資
中方投資3億美元以下且不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省內企業在境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事項,不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由省政府商務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