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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3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對環境事項的考慮
來源:?時間:2007-07-23?瀏覽量:6027
發布單位】財政部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6-02-15
  【生效日期】2007-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文件來源】財政部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3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對環境事項的考慮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在財務報表審計中對被審計單位環境事項的考慮,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于注冊會計師執行財務報表審計業務。
  第三條 本準則所稱環境事項是指:
  (一)被審計單位按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以下簡稱環境法律法規)或合同要求,或自愿為預防、減輕或彌補對環境造成的破壞,或為保護可再生資源和不可再生資源而采取的措施;
  (二)因違反環境法律法規可能導致的后果;
  (三)環境的破壞對他人或自然資源造成的后果;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代償責任,包括由原使用者(或所有者)造成的環境破壞引起的責任。
  第四條 影響財務報表的環境事項主要包括:
  (一)因環境法律法規的實施導致資產減值,需要計提資產減值準備;
  (二)因沒有遵守環境法律法規,需要計提補救、賠償或訴訟費用,或支付罰款等;
  (三)某些被審計單位,如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化工廠或廢棄物管理公司,因其核心業務而隨之帶來的環境保護義務;
  (四)被審計單位自愿承擔的環境保護推定義務;
  (五)被審計單位需要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的與環境事項相關的或有負債;
  (六)在特殊情況下,違反環境法律法規可能對被審計單位的持續經營產生影響,并由此影響財務報表的編制基礎。
  第五條 對環境事項的恰當確認、計量和列報(包括披露,下同)是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的責任。
  注冊會計師在財務報表審計中應當考慮可能導致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的環境事項。
  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是否需要考慮環境事項以及考慮的范圍,取決于其對環境事項是否會引起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作出的職業判斷。
  第七條 注冊會計師對財務報表的審計,并非專為發現被審計單位可能違反環境法律法規的行為,所實施的審計程序也不足以就被審計單位環境法律法規的遵守情況,或與環境事項相關的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得出結論。

第二章 實施風險評估程序時對環境事項的考慮
第一節 了解環境保護要求和問題

  第八條 注冊會計師在實施風險評估程序時,應當從下列方面考慮對被審計單位所處行業及其業務產生重大影響的環境保護要求和問題:
  (一)所處行業存在的重大環境風險,包括已有的和潛在的風險;
  (二)所處行業通常面臨的環境保護問題;
  (三)適用于被審計單位的環境法律法規;
  (四)被審計單位的產品或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原材料、技術、工藝及設備等是否屬于法律法規強制要求淘汰或行業自愿淘汰之列;
  (五)監管機構采取的行動或發布的報告是否對被審計單位及其財務報表可能產生重大影響;
  (六)被審計單位為預防、減輕或彌補對環境造成的破壞,或為保護可再生資源和不可再生資源擬采取的措施;
  (七)被審計單位因環境事項遭受處罰和訴訟的記錄及其原因;
  (八)是否存在與遵守環境法律法規相關的未決訴訟;
  (九)所投保險是否涵蓋環境風險。
  第九條 對具體審計業務而言,注冊會計師擁有的環境事項知識程度通常不如管理層或環境專家。但注冊會計師應當具備足夠的環境事項知識,以識別和了解與環境事項相關的,可能對財務報表及其審計產生重大影響的交易、事項和慣例。
  第十條 某些行業因性質特殊存在重大環境風險,如石油天然氣、化工、制藥、冶金、采礦、造紙、制革、印染和公用事業等行業,注冊會計師應當特別關注被審計單位存在因環境事項導致負債和或有負債的可能性。
  第十一條 某些被審計單位并不一定處于本準則第十條所述的存在重大環境風險的行業,但如果存在下列情況,可能面臨潛在的重大環境風險:
  (一)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環境法律法規的約束;
  (二)擁有被原使用者(或所有者)污染的場地,或為之擔保而可能承擔代償責任;
  (三)某些業務可能會造成土壤、地下水和地表水及空氣的污染;使用有害物質;產生或處理有害廢棄物;或可能對顧客、員工或附近居民造成不利影響。

第二節 了解內部控制

  第十二條 設計和執行內部控制,以有序、有效地開展業務活動(包括環境方面的活動)是管理層的責任。
  不同被審計單位的管理層可能對環境事項采取下列不同的控制方式:
  (一)處于環境風險較低行業的被審計單位或小型被審計單位,管理層可能把監控環境事項作為日常內部控制的一部分;
  (二)處于環境風險較高行業的被審計單位,管理層可能針對環境事項設計和執行一套單獨的內部控制子系統,以符合現有的環境管理系統標準;
  (三)對某些被審計單位,管理層可能在一個整合的控制系統內設計和執行其所有的控制,包括與會計、環境和其他事項(如質量、健康和安全)相關的政策和程序。
  第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的審計目標并不受管理層對環境事項實施控制方式的影響,但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與環境事項相關的內部控制是否有效。
  第十四條 根據職業判斷,只有認為環境事項可能對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注冊會計師才有必要了解與環境事項相關的內部控制。
  第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主要從下列方面了解與環境事項相關的控制環境:
  (一)治理層對與環境事項相關的內部控制承擔的職責;
  (二)管理層對于環境事項的誠信和道德價值觀念、管理理念、經營風格及其處理方法;
  (三)被審計單位管理環境事項的機構以及職權與責任的劃分;
  (四)控制系統,包括內部審計、環境審計、與環境事項相關的人力資源政策與實務以及恰當的職責分離。
  第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主要從下列方面了解與環境事項相關的風險評估過程:
  (一)被審計單位是否建立風險評估程序以識別環境風險,并評估該風險的重要性和發生的可能性,以及針對該風險采取的措施;
  (二)管理層是否識別出環境風險,并考慮這些風險是否可能導致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
  第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主要從下列方面了解有關環境事項的信息系統與溝通:
  (一)按照環境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自身對環境風險評估的需要,被審計單位是否建立適當的信息系統,以記錄排放物和有害廢棄物的數量、產品的環境特征、利益相關者的投訴、監管機構的監測結果、環保事故的發生及其影響等;
  (二)該信息系統是否能夠為與環境事項相關的財務數據和列報提供信息支持,如為計算廢棄物的處置成本提供的廢棄物數量等;
  (三)被審計單位是否就環境事項進行有效溝通。
  第十八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從授權、業績評價、信息處理、實物控制和職責分離等方面,了解與環境事項相關的控制活動。
  注冊會計師在了解與環境事項相關的控制活動時,應當特別關注被審計單位的下列行為:
  (一)是否執行環境管理系統標準并取得獨立機構的認證;
  (二)是否發布環境績效報告,并經獨立第三方驗證;
  (三)是否建立適當程序,處理員工或第三方對環境事項的投訴;
  (四)是否按照環境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適當的程序處理有害物和廢棄物。
  第十九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主要從下列方面了解被審計單位對與環境事項相關的控制的監督:
  (一)被審計單位是否及時評價與環境事項相關的內部控制設計的合理性和運行的有效性,是否遵守環境法律法規和內部規定;
  (二)被審計單位是否根據環境事項的變化,及時采取必要的糾正措施。

第三節 考慮與環境事項相關的法律法規

  第二十條 保證經營活動符合環境法律法規要求,防止或發現并糾正違反環境法律法規行為,是管理層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通過下列途徑了解相關環境法律法規及其遵守情況:
  (一)利用在了解被審計單位所處行業和業務性質時獲取的信息;
  (二)向管理層和負責環境事項的關鍵管理人員詢問為遵守相關環境法律法規而采用的政策和程序;
  (三)向管理層詢問對經營活動具有根本性影響的環境法律法規;
  (四)與管理層討論其采用的對訴訟和索賠進行識別、評價及會計處理的政策和程序。
  第二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2號--財務報表審計中對法律法規的考慮》的規定,保持職業懷疑態度,充分考慮可能導致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違反環境法律法規行為。

第四節 評估重大錯報風險

  第二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利用風險評估程序收集的信息,識別和評估由于環境事項引起的財務報表層次以及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列報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
  第二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重點關注下列與財務報表層次相關的環境風險:
  (一)遵守環境法律法規或執行合同的成本;
  (二)違反環境法律法規的風險;
  (三)顧客對環境事項的具體要求以及對被審計單位環境保護行為作出的反應可能產生的影響。
  第二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將環境風險的評估結果與重要的交易、賬戶余額、列報認定層次相聯系,以設計和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
  注冊會計師應當重點關注下列與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列報認定層次相關的環境風險:
  (一)賬戶余額依據與環境事項相關的會計估計的復雜程度;
  (二)賬戶余額受與環境事項相關的異常或非常規交易的影響程度。

第三章 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實施審計程序時
對環境事項的考慮

  第二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針對評估的環境事項導致的財務報表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確定總體應對措施,并針對評估的環境事項導致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設計和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
  第二十七條 針對環境事項,注冊會計師實施的實質性程序主要包括:
  (一)詢問管理層和負責環境事項的關鍵管理人員,包括詢問被審計單位商業保險是否涵蓋環境事項;
  (二)檢查與環境事項相關的文件或記錄;
  (三)利用環境專家的工作;
  (四)利用環境審計的工作;
  (五)利用內部審計的工作;
  (六)執行分析程序;
  (七)檢查與環境事項相關的財務報表項目;
  (八)檢查被審計單位因環境事項作出的會計估計;
  (九)檢查財務報表列報的適當性;
  (十)獲取管理層關于環境事項的書面聲明。
  第二十八條 由于確認和計量環境事項的結果存在下列困難,注冊會計師運用職業判斷顯得尤為重要:
  (一)環境問題從發生到被識別通常經歷較長的時間;
  (二)由于會計估計建立在假設的基礎上,假設的數量和性質可能導致會計估計不存在既定的模式,或會計估計在很大的區間內似乎都是合理的;
  (三)環境法律法規不斷變化,對其解釋可能面臨困難或不明確;
  (四)除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引起的負債外,還可能存在其他情況產生的負債。
  第二十九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檢查下列與環境事項相關的文件或記錄:
  (一)治理層及專職負責環境事項的委員會的會議紀要或工作記錄;
  (二)包含環境事項的公開行業信息;
  (三)環境專家報告,如場地評估報告、環境影響研究報告;
  (四)環境審計報告;
  (五)內部審計報告;
  (六)盡職調查報告;
  (七)監管機構報告及被審計單位與監管機構的往來函件;
  (八)可獲取的生態環境恢復公開記錄或規劃;
  (九)被審計單位的環境績效報告;
  (十)與監管機構和律師的往來函件。
  第三十條 注冊會計師在利用環境專家的工作時,應當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21號--利用專家的工作》的規定,考慮環境專家的工作對于實現審計目標是否充分,并考慮專家的專業勝任能力、客觀性、經驗和聲譽。
  第三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將環境審計的結果作為適當的審計證據。在這種情況下,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11號--考慮內部審計工作》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21號--利用專家的工作》的規定,考慮利用環境審計工作的適當性。
  第三十二條 如果內部審計人員已將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的環境方面作為內部審計工作的一部分,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11號--考慮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考慮利用內部審計工作的適當性。
  第三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可以實施分析程序,考慮相關財務信息與環境記錄中的數量信息之間的關系。
  第三十四條 在實施實質性程序時,注冊會計師應當重點關注下列與環境事項相關的交易或事項:
  (一)本期增加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機器設備;
  (二)受環境事項影響的長期投資項目;
  (三)因環境事項需要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
  (四)因環境事項發生的支出和取得的索賠收入;
  (五)因環境事項導致的負債和或有負債。
  第三十五條 在檢查與環境事項相關的會計估計時,注冊會計師應當遵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1號--會計估計》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在整個審計過程中,如果注意到下列情形顯示財務報表存在因環境事項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注冊會計師應當對此予以關注:
  (一)環境專家或內部審計人員出具的報告中顯示有重大環境問題;
  (二)被審計單位與監管機構的往來函件或監管機構發布的報告中提及存在違反環境法律法規行為;
  (三)在生態環境恢復的公開記錄或規劃中列有被審計單位的名稱;
  (四)媒體評論涉及被審計單位的重大環境問題;
  (五)律師函中對環境事項的評價意見;
  (六)有證據表明被審計單位購買與環境事項相關的商品或服務,相對于常規業務活動而言屬于異常交易;
  (七)因違反環境法律法規導致訴訟費用、環境咨詢費用或罰金增加或異常。
  如果出現上述情形,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是否需要重新評估重大錯報風險。
  第三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就環境事項向管理層獲取下列書面聲明:
  (一)沒有發現由環境事項引起的重大負債和或有負債;
  (二)沒有發現對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環境事項;
  (三)如果發現上述第(一)項或第(二)項所述的環境事項,已在財務報表中進行了恰當的列報。

第四章 出具審計報告時對環境事項的考慮

  第三十八條 在形成審計意見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被審計單位是否已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對環境事項的影響作出適當的處理,并進行恰當的列報。
  注冊會計師還應當閱讀含有已審計財務報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所涉及的環境事項,以識別其是否與已審計財務報表存在重大不一致。
  第三十九條 注冊會計師在判斷不確定事項對審計報告的影響時,應當重點考慮管理層對不確定事項的評價及披露程度。
  如果認為環境事項對財務報表的影響具有重大不確定性或相關披露不充分,或根據職業判斷認為環境事項可能導致持續經營假設不再合理,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2號--非標準審計報告》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4號--持續經營》的規定,出具恰當的審計報告。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準則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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